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7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173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罪,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又所犯如附表編 號2 所示之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 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 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、第2項前段、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 日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1   日 書記官 洪年慶 附表: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