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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7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交付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 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6月6日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彰 簡字第67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9654號),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 請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、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 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7 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8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 年 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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