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7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96年3月25日起至96年4月
10 日止犯賭博罪,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
369 號刑事判決(
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
度速偵字第309號),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
沒收不
適用96年罪犯減刑條例
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
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
列,合予說明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
第3 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銘鴻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郭佳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