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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7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毀損案件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 第462 號),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(96年度彰簡字第77號), 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1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毀損器物罪,減為拘役柒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間因犯毀損案件(偵 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462 號) ,經本院於96年2 月27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77號刑事簡易判 決判處拘役15日,並於96年5 月29日確定在案。茲以其為損 壞他人自用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、引擎蓋及左前車門鈑金, 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即95年7 月2 日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施惠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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