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78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毀損案件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
第462 號),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(96年度彰簡字第77號)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15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毀損器物罪,減為
拘役柒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間因犯毀損案件(
偵
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第462 號)
,經本院於96年2 月27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77號刑事簡易判
決判處拘役15日,並於96年5 月29日確定在案。茲以其為損
壞他人自用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、引擎蓋及左前車門鈑金,
足以生損害於他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即95年7
月2 日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
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
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
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