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80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背安全駕駛罪,減為
拘役壹拾貳日,如
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月13日犯違背安全駕駛罪,
經本院以96年度員交簡字第87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
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318號),判處拘役25日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刑
法第185條之3之違背安全駕駛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
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
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美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