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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8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84號 聲 請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17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月1日犯幫助恐嚇取財罪,經 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439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40號),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 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 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國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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