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84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17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,如
易科罰金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月1日犯幫助恐嚇取財罪,經
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439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
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40號),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