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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9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3月21日因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員簡字第257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2910號),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。茲 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 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「沒收」不用該條例之規定 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附 此說明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9 日 書記官 于淑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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