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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9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壹、貳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 ,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96年4 月 24日以前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 項、第11條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0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日 書記官 于淑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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