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9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,
如易服勞役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(下同)95年10月25日因犯賭博罪,
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134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
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128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
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「
沒收」不
適用該條例之規定
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
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附
此說明。又刑法第42條第7項規定:「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
零數,不算。」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
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,法
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
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于淑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