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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19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0月25日因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斗簡字第134號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 字第10128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100 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用該條 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 之列,附此敘明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書記官 蕭秀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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