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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0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1樓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,如易服勞役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犯 賭博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斗簡字第一三四號(偵查案號 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一二八號 ),判處罰金新臺幣五千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 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 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 收不在減刑之列,併予說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 條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魏 嘉 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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