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01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1樓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,
如易服勞役,
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犯
賭博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斗簡字第一三四號(
偵查案號
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0一二八號
),判處罰金新臺幣五千元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
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
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
沒收不
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
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
諭知之沒
收不在減刑之列,併予說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
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
條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 永 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魏 嘉 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