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02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
詐欺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銀
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,所
犯幫助詐欺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九七號(
偵查
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五
號),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
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
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金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