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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0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甲○○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 字第301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、2所 載,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年叁月又拾伍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、2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3所列其 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 原判決執行(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(五)解釋足資參照), 附此敘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3 條第1 項第15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 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劉玫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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