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10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,減為
有期徒刑柒月,與附表
編號1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
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等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列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係在民
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聲
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,定其應執行
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1項、第
12條,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佳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