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1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詐欺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 編號2至4所載,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 執行有期徒刑玖月。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與附表編號5所示已經減刑之犯罪所處 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就如附表編號2至4及附表編號6所列日期犯 詐欺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4及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確 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,所犯詐欺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 分別與附表編號1所示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1 號減 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及附表編號5所示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 字第282號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經核尚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10條第1項、第2項,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 年 慶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