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14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
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
業登記,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處
拘役貳拾日,如
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,減為拘役拾日,如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,犯共同違反未
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,不得經營
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八七
號判決,判處拘役二十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
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
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要無不合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
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
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文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