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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1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 行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, 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 時間,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施用第一 級毒品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 行之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用九十六年 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 收不在減刑之列,合予說明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第二項,刑法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幼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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