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1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伍月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(下同)96年2 月6 日為臺灣彰化
地方法院檢察署採尿員採尿前72小時內某時,犯施用第一級
毒品罪,經本院於96年7 月9 日,以96年度訴字第561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061號
),判處有期徒刑10月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
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經
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
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施嘉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