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○所犯
賭博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於民國96年1月30日起至同年2月11日止因
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425號(臺灣彰化地方
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84號)判處有期徒刑5月,如易
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
犯罪時間,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
以減刑並
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惟
沒收不
適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
所
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
附此敘明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
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蕭秀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