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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21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 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○於民國96年1月30日起至同年2月11日止因 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425號(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84號)判處有期徒刑5月,如易 科罰金,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,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 以減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 許。惟沒收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 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附此敘明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蕭秀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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