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2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(下同)九十四年初某日起,至九 十六年二月八日止,所犯賭博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 第六四四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 度偵字第一七一五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 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合予說 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 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9  日 書記官 吳金良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