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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3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 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違反保護令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 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 月19日犯違反保護令罪,經 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373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81號)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,已於 96年6 月11日確定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 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經查尚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抗告狀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張木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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