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3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詐欺案件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
2839號),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(96年度彰簡字第468 號)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
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以
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
付罪,減為
拘役貳拾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
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間因犯詐欺案件(
偵
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39號),
經本院於96年5 月21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468 號刑事簡易判
決判處拘役40日,並於96年6 月15日確定在案。茲以其為幫
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犯罪
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即95年8 月30日,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
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
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
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