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38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犯罪,所處如附表編號一、二
所示之刑,應減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刑,與附表所列其餘不
應減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
有期徒刑捌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
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
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
請
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
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要無不合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
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修正
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昌鑫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文俊
受刑人甲○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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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一 │ 二 │ 三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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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 連續施用
第一級毒品 │ 連續施用
第二級毒品 │ 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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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
宣 告 刑 │ 有期徒刑十月 │ 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│ 有期徒刑七年四月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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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│
│ │項 │項 │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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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自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,至九│自九十三年七月二日或三日起│自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,至九│
│ │十三年十月二日止 │,至九十三年十月二日止 │十三年十月三十日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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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最 │法 院│ 本院 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│
│ 後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 │案 號│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六0號│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九七五號│九十五年度上更(一)字第一│
│ 實 │ │ │ │一三號 │
│ 審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 定│ 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│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│ 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 │
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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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│ 不應減刑 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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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褫奪公│ 有期徒刑五月 │ 有期徒刑七月 │ 不應減刑 │
│權
期間或
罰金額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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