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44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壹、貳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
,應執行
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
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均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
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惟
沒收不
適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
諭
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
附此敘明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
1 項、第3 項、第10條第1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5款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蕭秀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