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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4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民國(下同)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,至九十五年一月四日止,犯幫助詐欺罪,經本院以九十 六年度訴緝字第二六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三五號、第一八一三號及移送併案審 理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四四號、第七0二二號),判處有期 徒刑三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 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修正前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19  日 書記官 吳金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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