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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4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0一號)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七日犯公共 危險罪,經本院彰化簡易庭以九十六年度彰交簡字第二0二 號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二九八號 ),判處拘役三十日,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。經查犯罪時間 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公共危險罪,核與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, 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,並依同條例第九條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秀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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