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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49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        (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) 上列受刑人因犯重利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貳月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重利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96年4月 24日以前,聲請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,經核尚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件原確定判 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附此敘明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2項、第12條,修正前第51條第5款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詹國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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