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53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
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破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
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2月18日犯破壞公務員職務上
掌管之文書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員簡字第229號(
偵查案號
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35號),判處有
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
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
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
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洪 年 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