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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64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壹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 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9月8日犯傷害罪,經本院以95 年度訴字第1537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調偵字第244號),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,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陳美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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