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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7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罪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公共危險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月4日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院 以96年度交簡上字第28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偵字第719號),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。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 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 日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劉玫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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