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74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
請減刑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226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
竊盜罪,減為
拘役拾伍日,如
易科罰金
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本院
彰化簡易庭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
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
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義閔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年慶
附表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