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7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
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保護令罪,減為
有期徒刑貳月,如
易科罰金,以
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月16日犯違反保護令罪,經
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58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46號)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。
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
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陳佳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