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78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
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776號),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(96年度
訴字第789 號),
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
有期徒刑捌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間因犯施用第1 級毒
品案件(
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
第1776號),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789 號
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,並於96年6 月18日確定在
案。茲以其為施用第1 級毒品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
前即96年3 月18日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
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
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
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施惠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