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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7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776號),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(96年度 訴字第789 號),聲請人聲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捌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間因犯施用第1 級毒 品案件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 第1776號),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789 號 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,並於96年6 月18日確定在 案。茲以其為施用第1 級毒品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 前即96年3 月18日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施惠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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