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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8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原名:洪皇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妨害自由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5年12月12日犯妨害自由罪,經本 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0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396號),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。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為刑法第3 04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陳美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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