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93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致死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
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2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
應執行
有期徒刑參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
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
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2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
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罪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,刑
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詹國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