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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9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93號 聲 請 人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致死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327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 罪,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 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2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 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非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等罪,合於 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,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7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 9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國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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