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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9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遺失物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 請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侵占遺失物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 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2 月19日,所犯侵占遺失物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482 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87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3 千元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 犯侵佔遺失物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,刑法第42條第3 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一庭 法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張子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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