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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29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3 月8 日因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員簡字第178 號(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 字第2518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4000元,如易服勞役,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並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 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宜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蕭秀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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