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30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八四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上列受刑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犯賭 博罪,經本院北斗簡易庭以九十六年度斗簡字第一七九號(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二號), 判處罰金新臺幣一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 一日確定在案。經查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,所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,核與中華 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, 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,並請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原判決併為諭知沒收部分, 不在減刑範圍以內,應照原判決執行,且本裁定主文亦不必 記載(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三點參 照),附予敘明。 三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 第八條第一項,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九十六 年  九 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秀娟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