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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30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(下同)96年2月18日因犯賭博罪, 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179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22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 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 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「沒收」不用該條例之規定 ,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附 此說明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8 日 書記官 于淑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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