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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30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306號 聲 請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遺失物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侵占遺失物罪,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如易服 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月某日犯侵占遺失物罪,經 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562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918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確定 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 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 2   日 書記官 陳佳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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