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06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侵占遺失物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
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侵占遺失物罪,減為
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
如易服
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1月某日犯侵占遺失物罪,經
本院以96年度彰簡字第562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
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918號)判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
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,刑法第42條第3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陳佳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