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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318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 減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偽造文書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 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93年10月7日犯偽造文書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簡上字第69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10095號),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。茲檢 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 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、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,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國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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