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20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
賭博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
有期徒刑壹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自民國96年1 月初至同年2 月9 日止,所犯
賭博罪,經本院以96年度斗簡字第166 號(
偵查案號:臺灣
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708號),判處有期徒刑
2 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
,所犯賭博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
沒收不
適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
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
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合予說
明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
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附
繕本 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張子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