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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323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,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(詳如附表所示)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 ,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沒收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 件原確定判決分別對受刑人所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合 予說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第一項,刑法第五 十三條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項、第五十一條第五 款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。)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8  日 書記官 吳金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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