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23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
第二級毒品等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
所載,應執
行
有期徒刑陸月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本院先後
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(詳如附表所示),均經分別確定在案
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
,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惟
沒收不
適用該條例之規定,本
件原確定判決分別對受刑人所
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,合
予說明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
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第十條第一項,刑法第五
十三條、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二項、第五十一條第五
款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榮郎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。)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金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