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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32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 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 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4 月12日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罪,經本院以96年度彰交簡字第217 號(偵查案號 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317 號)判決處 有期徒刑4 月,已於96年6 月25日確定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其 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 刑。經查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 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抗告狀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張木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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