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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32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 理 由 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1月10日因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 96年度彰簡字第390號(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偵字第2302號),判處拘役1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 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 予以減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 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日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日 書記官 于淑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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