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27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
竊盜罪,減為
拘役伍日,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6年1月10日因犯竊盜罪,經本院以
96年度彰簡字第390號(
偵查案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
署96年度偵字第2302號),判處拘役10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
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
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 于淑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