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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聲減字第 3330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減刑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96年度聲減字第3330號 聲 請 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 甲○○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陸月,與附表編 號1所示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、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 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。 理 由 一、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分別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 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,且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附表編號1所示業 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、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 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3條第1項第15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 、第11條、第12條,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 28  日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(須附 繕本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 2   日 書記官 陳佳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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