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34號
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
人聲請減刑 (96年度聲減字第3301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,減為
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,
如
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6年3 月22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罪,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以96年度訴字第811 號(
偵查案
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899號),判
處有期徒刑11月,已於96年7 月12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
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
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41條
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婉倫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 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