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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017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公共危險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0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(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訊問後,認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,且犯罪嫌疑重大,非予羈押, 顯難進行審判,而認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96年6 月13日執行羈押 在案。茲經本院訊問後,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認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,應自96年9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5 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7  日 書記官 梁高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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