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17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(
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
律師
上列被告因
公共危險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拾叁日起
延長羈押貳月。
理 由
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
訊問後,認有刑事訴訟
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,且犯罪嫌疑重大,非予羈押,
顯難進行審判,而認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96年6 月13日執行羈押
在案。茲經本院訊問後,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認仍有繼續羈押
之必要,應自96年9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
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
法 官 唐中興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