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75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乙○○原名游騰芳
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
律師
被 告 甲○○原名余國正
(
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
張仕融律師
楊佳勳律師
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、甲○○均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貳日起
延長羈押貳月
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乙○○因強盜案件,經本院
訊問後,認有刑事訴訟
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3 款之情形,且犯罪嫌疑重大
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而認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96年
6 月22日執行羈押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;被告甲○○因強盜
案件,經本院訊問後,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
款之情形,且犯罪嫌疑重大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而
認有羈押必要,於96年6 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。茲經本院訊
問後,以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
存在,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均應自
96年9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。又被告乙○○前雖經本院併
諭知應禁止接見、通信,惟就被告乙○○所涉
犯行有關之重
要
證人均已
詰問完畢,且被告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部分犯行
,本院認為已無
勾串共犯或證人
之虞,尚無繼續禁止接見通
信之必要,爰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,
附此敘明。
二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、第5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
法 官 唐中興
法 官 林秉暉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