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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075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強盜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0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乙○○原名游騰芳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被   告 甲○○原名余國正           (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      張仕融律師       楊佳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、甲○○均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乙○○因強盜案件,經本院訊問後,認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3 款之情形,且犯罪嫌疑重大 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而認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96年 6 月22日執行羈押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;被告甲○○因強盜 案件,經本院訊問後,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,且犯罪嫌疑重大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而 認有羈押必要,於96年6 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。茲經本院訊 問後,以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依然 存在,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均應自 96年9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。又被告乙○○前雖經本院併 知應禁止接見、通信,惟就被告乙○○所涉犯行有關之重 要證人均已詰問完畢,且被告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部分犯行 ,本院認為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,尚無繼續禁止接見通 信之必要,爰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,附此敘明。 二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、第5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3 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梁高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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