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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1076 號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96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0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律師       張崇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九 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三六八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 本案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訊問後 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在 案。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,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,應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,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8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  法 官 吳永梁  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8  日   書 記 官 黃當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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