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
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76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
律師
張崇哲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九
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三六八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貳日起
延長羈押貳月。
理 由
本案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
訊問後
,認為犯罪嫌疑重大,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
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,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在
案。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,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仍有繼續羈
押之必要,應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,爰依刑
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
法 官 吳永梁
法 官 周莉菁
以上
正本證明與
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
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
書 記 官 黃當易